江苏省建工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5490号
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