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144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5860571L。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农,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玻太仓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123281XA。
法定代表人:林嘉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玻太仓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663146.52元,并已投保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玻太仓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63146.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陆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