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鄱钢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拓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91民初257号
申请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乡前关村花果行采石厂。
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利电缆公司)与被告江苏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翔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双利电缆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腾翔建工公司的银行存款450402.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利电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402.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2.1元,申请人双利电缆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