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300号

申请人:江苏拓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五羊路63号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李建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鄱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饶埠镇富饶大道88号。

原告江苏拓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域矿业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鄱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鄱钢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拓域矿业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鄱钢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保险期限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诉讼财产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拓域矿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鄱钢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申请人拓域矿业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婉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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