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民初8685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字路**侧。

法定代表人:李大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先亮,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腾翔建设工程有限,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乡**关村花果行采石厂石厂。

法定代表人邱海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以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晓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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