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灌南县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执恢751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晏法仁,总经理。
被执行人:灌南县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汪元清,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人连云港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与被执行人灌南县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和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
为解决元和公司外欠债务以及因龙都花园小区前期楼盘烂尾引发的小区业主群访、集访等实际问题,申请执行人广厦公司与被执行人元和公司、案外人孟某三方经协商,于2020年12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托管协议》,协议中载明:元和公司同意将龙都花园小区前期的扫尾工作及22#、23#、24#楼的开发、建筑安装、房屋销售及小区整体的收盘工作全部委托给孟某、广厦公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及责任均由孟某及广厦公司负责,协议签订5日内经公证部门公证移交印章;孟某、广厦公司须就协议签订之日止灌南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的债务(本金肆佰伍拾万元以内)签订还款协议等【协议内容详见《和解托管协议》】。
同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广厦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724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谦
审 判 员 王永仑
审 判 员 肖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翟 洋
书 记 员 朱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