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24民初4885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海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锦绣名园12号楼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颐高广场公寓楼1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海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