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2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
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
法定代表人:曹桂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湘0304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2月6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6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2021年12月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通过电话的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1年12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桂安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以电话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576304.76元(工程款548550元、利息9268.97元、迟延履行利息5375.79元、案件受理费4640元、申请执行费8470元)。
本案未受偿金额为576304.76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