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9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31240Q。
法定代表人:陈超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柏,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银,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佩,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2174121E。
法定代表人:曹桂安。
原审被告:曾志辉,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国,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豪,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洲公司)、原审被告曾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高 进
审判员  常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