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执31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
法定代表人:曹桂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江桥街道西阁社区大安组33号。
法定代表人:肖斐然,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湘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湘02执75号之二指定由我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8月27日和2021年11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登记等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额度冻结。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1月27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2021年11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攸县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9757333.62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乔波
审 判 员 苏湘慧
审 判 员 彭飞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炳权
书 记 员 夏威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