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23执1309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223民初338号,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2018年3月6日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网络查询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等信息、互联网财产无信息,房产查询无信息,由于标的小只有两万余元人民币申请人不要求冻结该公司股权。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22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