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033号
申请人:太仓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212949005,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宝带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406545448,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街道东环路4幢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太仓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宝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宝带建筑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47640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宝带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640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