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民初4955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鼎阳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FRW6U2D,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衢化路**。
经营者:池红梅,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安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702585103,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衢化路**v>
法定代表人:*金星。
原告衢州市柯城鼎阳建材商行与被告衢州安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柯城鼎阳建材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市柯城鼎阳建材商行撤诉。
审判员章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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