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雨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帅,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秘书。
被告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359号佳天大厦29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剑波,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1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02元,由原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