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雨民初字第3303号
原告***,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29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