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823号
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总监,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29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101799390174492××××)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