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名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名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名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初306号
原告: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小南路国鼎大厦商务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潘广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市名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信河街松台大厦B幢4-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温州市名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塘住宅区5组团16幢6至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温州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瑞霞公寓4幢1401室、1501室、1601室、1602室、1603室、1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旧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解放南路游嬉大楼3楼。
诉讼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名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名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旧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8元,减半收取3324元,由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