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28民初3132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25817181U。
住所:长垣市丁栾镇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
被告:重庆聚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B9RL1D。
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新大道666号3号车间2楼2-5。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948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解除案涉合同,减半收取25元,由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