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9696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永利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730907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聚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黑龙村4社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B9RL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熟市永利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永利装璜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永利装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永利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7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329元,由原告常熟市永利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