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52执保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913434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
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聚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黑龙村4社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B9RL1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驰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卧佛三仙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20345358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聚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重庆驰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68.44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民初29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作出(2019)渝0152执保175号执行裁定,将被申请人重庆聚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的存款1684400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重庆驰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的存款1684400元予以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渝015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解除,并移送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聚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的存款16844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驰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的存款1684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刘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