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96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永利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730907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聚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黑龙村4社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B9RL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熟市永利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苏0581民初969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聚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其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永利装璜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中本院对被申请人重庆聚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本案中本院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永利装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号牌号码为苏E×××××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