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1民初174号
原告:贵州群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朮开发区王宽村摆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97535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权限代理。
被告:贵州凯卓能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美的林城时代第A5、A6、A8栋(8)2单元32层3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Ko9Y20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
原告贵州群生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凯卓能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群生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群生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群生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群生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游敏
书记员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