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起诉时称,2015年6月18日,河北普广第三分公司、**在***居间服务下与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给***居间费50万元,但至今未付。并提交《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欠条、转账支票支持其诉讼请求。根据该起诉,原审法院立案时认定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原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没有居间关系,系上诉人虚构,原审法院支持其异议申请,上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系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根据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起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明确约定,争议的标的为给付居间费,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市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河北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在原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意见,应由实体审理查明,并非管辖程序审查的范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民初42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