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辖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289号财富天下3-1-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普广公司)、原审被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普广第三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民初4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依据事实、法律、证据提起诉讼,意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与法律确定案由,没有任何虚构居间合同的行为。二、***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中确认,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而合同纠纷案件有两个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上诉人可以选择这其中的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而上诉人选择的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的标的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货币,上诉人是接受货币的一方,上诉人所在地是***,因此,***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答辩。******
经审查,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起诉时称,2015年6月18日,河北普广第三分公司、**在***居间服务下与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给***居间费50万元,但至今未付。并提交《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欠条、转账支票支持其诉讼请求。根据该起诉,原审法院立案时认定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原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没有居间关系,系上诉人虚构,原审法院支持其异议申请,上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系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根据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起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明确约定,争议的标的为给付居间费,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市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河北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在原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意见,应由实体审理查明,并非管辖程序审查的范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民初42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