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锦诺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5466号
原告:河北锦诺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81号鼎坚市场北区14栋10、12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炫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96号12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锦诺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炫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锦诺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4元,减半收取4297元,由原告河北锦诺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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