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卢海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0民初309号
原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新石北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18318798G。
法定代表人:***,职位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