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03民初231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滨河龙韵小区17-3-1501。
负责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20180805Q。
被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18318798G。
***与***、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