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03民初231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滨河龙韵小区17-3-1501。
负责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20180805Q。
被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18318798G。
***与***、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