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民辖终54号
上诉人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来县人民法院(2020)冀0730民初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怀来县人民法院(2020)冀0730民初62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存在两层合同关系:第一层关系是新城佳苑的建设方河北银宏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项目的消防专项工程分包给上诉人,上诉人与建设方之间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条(5)规定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已经属于最细分的第四级案由;第二层关系是上诉人将消防分包合同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劳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两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本案中双方签订《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被上诉人承担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其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由甲方即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无效,故怀来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鲍玉洁
审判员 王 潇
审判员 姜红有
书记员 梁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