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198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丹阳东路233号(**宾馆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WN6Q2L。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01718318798。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6.8元,减半收取计126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