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民初7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凌,男,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临县八堡乡郝林甲村030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向辉,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臻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第1幢2单元9层20905号,现住址西安市未央区丝路国际创意梦工场5号楼704-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刚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钟楼西街光明小区9号楼02号门市房,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女,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永宁路16号6栋1单元19层10号,身份证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凌与被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臻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晋0882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臻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存款1100000元。申请人武凌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臻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臻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臻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原彦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泽茹
书 记 员 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