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280号
申请人:陕西臻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刚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系公司员工,住 。
被申请人:陕西东升云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贾文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臻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升云合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臻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升云合实业有限公司在 行账号 内的存款30万元。保全标的为30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3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升云合实业有限公司在 账号 内的存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陕西臻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 四 月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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