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大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初1062号
原告: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春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云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大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大学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大学员工。
原告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大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