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初1165号
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之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春喜。
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洁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申请评估,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3日裁定中止诉讼。2018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