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水工建筑工程公司

***与武汉市新洲区水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022民初29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克群,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水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水工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新洲区水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3.8元,减半收取计45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