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1159号

原告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凌骏。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04.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0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姚  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