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490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8)沪0104民初4909号原告***诉被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日正式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了(2018)沪0104民初5276号原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8)沪0104民初5276号的原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沪0104民初527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