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490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8)沪0104民初4909号原告***诉被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日正式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了(2018)沪0104民初5276号原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8)沪0104民初5276号的原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沪0104民初527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