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宏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宏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242号
原告:合肥宏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泰山路与汤口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7238893X2(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2月20日生,住安徽省滁洲市风阳县。
原告合肥宏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合肥宏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宏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原告合
肥宏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