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基金技术开发区宁东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帅兵,董事长。
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文仪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86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北京**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29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北京**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