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原告某某与被告磁县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磁民初字第332号
原告安磊,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磁县磁州镇磁州路西头与107国道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XX,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磊与被告磁县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安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