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辖终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昕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居委会三乐路北1号E栋1楼西座、中西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广东省,属于原审法院专利第一审案件的跨区域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仅仅笼统的认定侵权行为地为广东省,而并未指出涉案中的何种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在广东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二、网络购物的收货地既不属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不属于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不应做扩大解释。本案应严格��适用“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广东顺德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2017)粤佛顺德第53584号、54059号公证书,申请人刘诗锋委托代理人梁丽茵通过淘宝网购得涉案侵权产品并在佛山市收货,故佛山市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佛山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广东顺德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
审 判 员 苏大清
审 判 员 王晓琴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利
书 记 员 周夏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