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02民初1797号
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11号3号楼A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超,总经理。
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9.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