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罗平县兴润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324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工业园区宏业路111号A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罗平县兴润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罗平县长底乡补笼村。
法定代表人:扶勇。
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云0324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申请执行,其申请的金额为200000元,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罗平县兴润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登记财产。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2月20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