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3808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80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8639291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楼****。
法定代表人:郭文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廖,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7306227N,住,住所地苏州市彩香路**/div>
责任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申请人: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0217658T,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亭大道****楼****/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苏0591民38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该案已撤诉,现申请人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又因目前被申请人仍被查封的财产为***及案外人陈**娟名下的苏州工业园区天翔花园5幢1704室房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工业园区天翔花园5幢1704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