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3808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808号之二
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8639291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11号3号楼A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文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廖,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注册号320500000051366,住所地苏州市彩香路3号。
责任人:***。
被告:***,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
被告: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0217658T,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葑亭大道538号2号楼5楼85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3元,保全费4020元,两项费用合计为10063元,由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