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808号
申请人: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8639291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11号3号楼A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文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廖,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7306227N,住所地苏州市彩香路3号。
责任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申请人: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0217658T,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亭大道538号2号楼5楼85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众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腾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