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普利威图电气有限公司与广州大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6762号
原告:佛山市普利威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白岗工业区(土名上****)。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财务。
被告:广州大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办公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佛山市普利威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大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普利威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普利威图电气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普利威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佛山市普利威图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普利威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