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5512号 原告: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先施一路6号F栋西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10号108、109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实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2108房自编之九。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雅公司”)诉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广州实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名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实公司、实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名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实公司支付名雅公司工程款264057.27元及利息(利息以264057.2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实强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名雅公司中标实地·***项目3#地块高层住在及商业电梯轿厢精装修工程。2017年7月24日,名雅公司与丰实公司签订《实地***项目3#地块高层住宅及商业电梯轿厢精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1072640元。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名雅公司与丰实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签字确认了《实地***项目3#地块高层住宅及商业电梯轿厢精装修工程结算确认书》,确认工程总金额为1144201.57元。至今丰实公司仍拖欠工程款264057.27元。丰实公司为一人公司,实强公司为丰实公司的唯一股东,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实强公司应当对丰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丰实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实强公司未到庭答辩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实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实强公司无需承担涉案项目下的合同责任。二、实强公司与丰实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财务独立,两公司在财产上并不存在混同的情形,实强公司已提交两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报告。三、名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强公司与丰实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或两公司混同财产、逃避债务导致丰实公司丧失偿债能力,致使名雅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名雅公司要求实强公司对丰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应被支持。四、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系突破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应谨慎、合理适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丰实公司向名雅公司发出在《中标通知书》,告知名雅公司中标实地·***项目3#地块高层住宅及商业电梯轿厢精装修工程,工程采取清单计价法,中标价(暂定金额)1072640元。 2017年7月24日,丰实公司(甲方)与名雅公司(乙方)签订《实地·***项目3#地块高层住宅及商业电梯轿厢精装修工程合同文件》,其中《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实地·***项目3#地块高层住宅及商业电梯轿厢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黄埔区禾丰村,工程规模为3#地块总建筑面积约230623.00㎡,共9栋(C1-C9栋)高层及3栋(S1-S3)商业,共20部电梯。工程暂定合同价为1072640元。商业条款的第二条工程款支付第4点约定结算办理完成后乙方按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申请付款的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5%,收取结算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累计达到100%结算总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笔款项,工程结算及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第5点约定保修期满且甲方确认本工程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且乙方提供完整申请保修金支付申请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甲方将保修金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技术条款约定承包范围为3#地块高层住宅C1-C9栋及商业部分S1-S3共20部电梯轿厢的精装修工程。 2019年12月30日,名雅公司出具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单,签收意见出载明“符合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处有“***”等签字。2021年7月22日,名雅公司与丰实公司签订《实地·***项目3#地块高层住宅及商业电梯轿厢精装修工程结算确认书》,确定案涉工程结算造价为1144201.57元,丰实公司在该结算确认书上加盖公章。 名雅公司主张其已向丰实公司递交结算款申请付款资料,为此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第10次产值申报表、工程款申请申报表、工程款请款汇总表,显示2021年8月25日前期累计已收工程款为838715.23元,名雅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264263.99元。 另查明,丰实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实强公司为丰实公司的独资法人股东。名雅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承接电梯装饰服务等内容。名雅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以上事实有《实地·***项目3#地块高层住宅及商业电梯轿厢精装修工程合同文件》、竣工验收单、产值申报表、工程款申请申报表、工程款请款汇总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名雅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承接电梯装饰服务,故双方签订的《实地·***项目3#地块高层住宅及商业电梯轿厢精装修工程合同文件》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 关于工程款问题。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结算,双方签订结算确认书确认工程结算造价为1144201.57元,名雅公司主张其已于2021年8月25日向丰实公司请款剩余的工程款264057.27元但丰实公司未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实地·***项目3#地块高层住宅及商业电梯轿厢精装修工程合同文件》商业条款的第二条工程款支付第4点约定:“结算办理完成后乙方按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申请付款的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5%”,现名雅公司要求丰实公司剩余工程款264057.2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2021年7月22日进行了结算。但是涉案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责任,故名雅公司要求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理。故丰实公司应向名雅公司支付工程款264057.27元及利息,利息以264057.27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关于实强公司的连带责任。名雅公司主张丰实公司是实强公司设立的一人公司,实强公司应当对丰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查,丰实公司和实强公司均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实强公司提交的实强公司和丰实公司的2020年及2021年度审计报告可以证实二者的财务互相独立,名雅公司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实强公司与丰实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的基本事实,其主张实强公司对丰实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4057.27元及利息(利息以264057.27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1.11元及保全费1883.7元,均由被告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