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4912号
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伟,女。
被告: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先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包鸿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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