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448号长河商厦1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627弄28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明。
原审被告: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鸿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娄彩丽。
上诉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199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蕾
审判员危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