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财保29号
申请人:宣城市建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润华苑小区1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MR2ET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256号点石商务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15333500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宣城市建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建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9782元,并为诉讼保全提供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城市建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限额为549782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