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02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梅溪路256号点石商务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1533350004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仁钢,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钢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仁钢给付借款10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620元、执行费1529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二、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商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被执行人***名下皖P×××××号车辆及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政府综合楼××#××室房产本院已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
四、2019年4月25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祯